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关于鑫巨石材加工厂项目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达州市鑫巨石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鑫巨石材加工厂项目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鑫巨石材加工厂项目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技术评审会专家组意见。该项目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双龙镇金峨村6组,部分建设内容已于2020年3月动工建设,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23日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达市环法罚〔2020〕228号),建设单位已缴齐罚款。本次扩建规模及主要内容:在依托现有生产线的基础上,增设制砂机及配套输送皮带,以及对现有厂区的配套环保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办公、用水用电等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已建设施。形成“破碎+筛分+制砂”生产工艺,预计年产碎石、米石及机制砂等建筑石料产品10万吨。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经通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同意(备案号:川投资备【2101-511702-07-02-431436】JXQB-0008号),取得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6DK236D)。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完善相关环保设施建设,保证环保资金投入到位,环保设施建设到位。
2.强化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缓废水、废渣、噪声、扬尘对周边的影响,避免扰民及环境纠纷。
3.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利用已建的旱厕(5m3)收集后,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营运期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6m3)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后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4.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施工期加强管理,安装雾化降尘装置,采用先进环保型设备和轻质燃油,密闭运输,满足《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营运期封闭生产,堆场分隔围挡,安装喷雾洒水装置,运输道路硬化,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减小生产废气对环境的影响;食堂油烟经抽油烟机收集净化处理后排放。
5.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治理措施。施工期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文明施工,对进出车辆限速禁鸣,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要求。营运期优化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封闭隔声,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进出车辆限速禁鸣,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6.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可回收废弃包装材料及建筑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少量弃土及其他建筑垃圾,用于施工场地内低洼处回填。营运期生活垃圾经袋装收集后,定期外运至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7.建设及营运期涉及其它相关环境问题,请建设及营运单位严格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和技术评审意见落实。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善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同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五、项目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若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该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