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 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450号,见***)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强化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监控,防止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保障混凝土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结合我委近年以来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现就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混凝土的生产用砂应尽量用河砂、机制砂,并在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中明确混凝土生产用砂的类别和氯离子含量上限值。
二、工程使用海砂配制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按照《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处理,严格控制氯离子含量等技术指标,严禁不合格海砂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严禁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海砂的工程部位、构件使用海砂混凝土。
三、商品混凝土进场时,混凝土供应企业应提供该批次生产用砂检验报告,并提供生产用砂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监理单位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进场质量监管,对于不能提供有效生产用砂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混凝土,不予浇筑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证明资料,质量证明资料应包括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用砂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报告。
五、在混凝土浇筑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 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450 号)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2011)有关要求,对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实行见证取样抽检。抽检频率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2011)第 7.2.2 条的规定,即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验 1 次;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和采用同一批次海砂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验 1 次。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测报告应及时纳入混凝土质控资料。大型建设工程应提升现场监管技术手段,积极在工地现场配备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快速检测仪器等设备加强对进场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自检。
六、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应的试验方法对生产用砂和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进行检验,并按相应技术指标判定检验结论。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单位并上报监管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监督执法抽检,对违规使用不合格混凝土的工程,应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工整改并进行处理。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的,违规使用不合格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责任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 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450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8月8日
(联系人:杜娟,联系电话:8312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