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天河区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文件
穗天府〔2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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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天河区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要求,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工作部署,我区从2010年3月开始开展国家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任务
2009年度是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实施问责的第一年,通过卫片检查,一是真实、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我区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二是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及查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汉添(区长)
副组长:丁建华(副区长)
组 员(以下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月珍(市国土房管局天河区分局局长)
李小东(区监察局局长)
汪松苗(区规划分局副局长)
辛运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邵 镔(区农业和园林局局长)
林伟忠(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
曾伟宇(区城管执法分局局长)
蒋 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天河区分局,王月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有:潘锦星、严志明、刘晓东、汪琰玲、刘俊杰、刘伟、吴秋生。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3月1日——5月31日)
各街道办事处、村改制公司要对卫片监测(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开展调查并坚决整治,同时,对实地伪变化和空置地块进行严密监控,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及共同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4月30日前,区政府将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国土房管局。对违法用地制止不力、整治不到位的,暂停该区域内用地手续,暂不受理不办理该区域内“三旧”改造项目手续。
(二)督查阶段(6月1日——6月30日)
6月上旬,市土地卫片执法和用地报批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对我区自查情况的督查工作,区政府于6月20日前向市局正式报送我区自查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三)查处、整改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区国土房管分局向区政府报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区政府组织核查、整治,对符合“15号令”问责条件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及时提出问责建议。7月20日前,区政府要将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及立案查处落实情况报市国土房管局。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8月31日)
8月上旬,由区土地执法检查及查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自查验收;8月中旬,市土地卫片执法和用地报批联动领导小组对我区进行初检验收;8月下旬,我区完成迎接国家和省卫片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工作涉及国土、规划、城管、农业、公安、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天河区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对严重破坏耕地面积较大或重大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区规划分局: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建设者的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三)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四)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植和没收。
(五)区农业和园林局: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国土房管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以及撤案工作。
(七)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党纪政纪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该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内容涉及的业务范围广,要求公安、纪检监察、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农业等部门统筹安排好工作,合理分工,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时完成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任务。
(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为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时完成报告和报表的填写工作,各相关部门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对土地违法性质的认定,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四)严肃惩处,务求实效。对卫片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要同时组织查处和整改。违法用地的立案率要达到100%,查处率要达到100%,结案率要达到90%以上。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信心,克服畏难情绪,排除各种干扰,坚决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并依法处理到位。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真正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切忌执法走过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既要对事也要对人,防止出现重检查、轻处理,重经济处罚、轻责任追究的现象,对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问责条件的,经审核后要及时提出问责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