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府规〔201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广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暂行办法》经2017年8月18日第十六届县政府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技局反映。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广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和《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3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等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发展进行奖补。
第三条 在广宁县登记注册并且税务关系在广宁县的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本办法申报。
第二章 奖补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 对经认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五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通过复审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六条 对通过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补助1000元/项,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可补助10项。
第七条 以上奖补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审核拨付的方式,统一受理时间由县科技局根据当年实际安排而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企业可同时申请省、市奖励资金。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县科技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认定工作及奖补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
第十条 高企培育奖补资金纳入广宁县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由县科技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奖补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一经查实,已领取的资金必须如数全额退回并纳入不诚信名单。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驻宁有关单位。
────────────────────────────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