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位居全市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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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8日发表
珙县城乡一体化调查数据显示:2017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61元,同比增长9.5%,与全市平均增幅持平,位居全市第五。从收入构成看:人均工资性收入为3825元,占可支配收入的27%;人均经营净收入为7136元,占可支配收入的50.4%;人均财产性收入为328元,占可支配收入的2.3%;人均转移性收入为2872,占可支配收入的20.3%。由此可见,当前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以经营性收入与工资性为主要收入来源,两个收入共占可支配收入总数的77.4%,其增幅分别是9.6%、8.7%;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重要补充,两个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总数的22.5%,增幅分别是5.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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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04:22:2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