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受伤致残私了雇员反悔起诉再获赔
雇员在受雇期间受伤,雇主与其签订私了协议,雇员后悔要求雇主赔偿其余费用,遭到拒绝。日前,蓬安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据了解,2013年5月,被告雇请原告为其承包的建筑工地做搅拌水泥活的小工,同年6月,原告在工地上搬运水泥时被掉落的水泥砸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发当天,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一次性付清原告医药费1000元,其余一切原告自理。但住院期间,被告还是支付医药费14200.92元,又另行给付原告女儿5000元护理费和营养费。2013年9月,经鉴定原告L2椎体爆裂性骨折,L2椎管狭窄,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对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很后悔,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其他费用55251.6元,被告以签订了协议为由拒绝再赔偿,原告遂起诉至蓬安法院。
蓬安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原告刚入院治疗,尚未鉴定伤情,是在不明自己实际伤残状态下与被告订立了协议,应属重大误解,且签订的协议内容显然对原告不公平,应予以撤销。被告以此主张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纳。最终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核定后53570.92元由被告依法承担,扣减已给付的20200.92元,还应赔偿原告33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