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征收南充市顺庆区荆溪镇花厂村一组集体土地的公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征收南充市顺庆区荆溪镇花厂村
一组集体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第10令的规定,现就依法征收南充市顺庆区荆溪镇花厂村一组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川府土〔2006〕588号文件批复,顺庆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南充市顺庆区荆溪镇花厂村一组的土地,作为顺庆区乡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后的安置补偿按南府函〔2009〕2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为计算人员安置补偿的截止时间。
三、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南府函〔2009〕200号文件执行,青苗林木补偿以测图量算的地类面积为补偿依据。
四、由南充市顺庆区荆溪镇人民政府派人员对被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及正往农籍户口进行核实、公示、补偿等工作,并办理被征地人员农转非及相关事宜。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