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低效违法用地的通告
根据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授权,现就处置闲置低效违法用地通告如下:
一、闲置土地处置
闲置土地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满两年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对其地上建(构)筑物适当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
二、低效用地处置
未达到招商合同约定要求(包括投资强度、销售额和税收等)和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控制性指标以及停产超过1年的建设用地属于低效用地。
低效用地一律追收企业享受的土地出让金等招商引资优惠所得,否则解除招商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三、违法用地处置
对未供即用的实行停水、停电、停气,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依法强制拆除地上建(构)筑物。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变相出租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限期整改。否则,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并处罚款或追收违约金。
四、城市规划调整用地处置
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实施旧城改造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依法评估、补偿。
五、奖惩措施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收回协议和配合拆迁、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拒不交地的,实行停水、停电、停气,并依法强制拆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