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积极推进低价药品价格改革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药品价格改革,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的要求,我市认真贯彻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低价药品价格改革和管理工作。一是调整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低价药品清单制管理。凡药品实际销售价格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日,中成药不超过5元/日),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的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二是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进入或退出我省省管低价药品管理。退出低价药品管理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做好明码标价,保持价格相对稳定。三是要求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和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于取消低价药品清单制管理后价格变动频繁或者变动幅度大的要及时上报市发改委;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