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政务大厅关于公积金提取(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业务应知指南
近期,周至县政务大厅线上线下较高频次接到群众咨询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问题,为方便群众快速办理,现将具体办理指南公布如下:
一、服务指南
(一)申请材料(原件)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原件1份;
3、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件。
4、其他相关资料: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
(二)提取条件和对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三)提取额度
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二、注意事项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办理公积金提取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否则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5.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签约的职工,应当先办理“公积金冲还贷”解约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6.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7.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
8.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三、服务措施
政务中心在公积金提取业务中启动“预约办”、“现场办”、“延时办”3大服务。
咨询电话:029-87110456
四、办理地址
周至县北大门十字向西500米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一层21号窗口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