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案件纪实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09日发表
张某与刘某于2017年的5月离婚,同时,双方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共对外结欠50700元。2017年5月至8月,张某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务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花去的相关费用610元,合计48542.1元。张某请求刘某偿还24271元。而刘某认为,2017年5月,双方仅协商对子女今后的抚养、教育事项,并没有涉及共同债权债务确认的问题。其在“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上签名,是受原告欺骗所为,该“确认书”没有法律效力。由此双方产生严重纠纷,请求调解组织矛以调解,中山门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向刘某说明法律的规定,并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刘某也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基层科供稿)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06 14:09:2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