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自行拆除海上非法养殖设施的通告
去年以来,部分外来人员与我市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在我市沿海非法进行筏式养殖,严重影响了莱州湾的水质、港口建设及滨海旅游业发展。为维护正常的海域管理秩序,市政府决定开展海上非法养殖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非法侵占、买卖、出租、转让海域使用权。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海必须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莱州市海洋功能区划》、《莱州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审批权限,报市政府、烟台市政府或省政府批准,依法授予海域使用权。
三、在2012年5月1日前,所有非法养殖业主必须自行拆除非法养殖设施(木桩、绠绳、吊笼等)。对于没有按期拆除的,市海监大队将依法予以处罚,并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非法养殖业主负担。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广大群众踊跃检举非法养殖行为。举报电话:市海洋与渔业局2211522,市海监大队2782310。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