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能报销了
记者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和烟台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开始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后,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单独列账,并且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员及“三无人员”等不需缴费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在报销标准上,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的门诊统筹病种(大病、慢性病)治疗、未成年居民因意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办法统筹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普通门诊统筹按居民的参保缴费地实行划片管理。参保居民应到本辖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街区卫生院就医,并与其签订普通门诊就医协议,才可享受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街区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参保人员在本辖区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在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通讯员 孙俊娥 记者 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