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秦川社区29街坊529施工建设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29日17时40分许,位于西安市新城区爱学路秦川29街坊25号楼,由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川公司)发包,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承建、西安茂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华公司)监理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项目楼顶防水层修缮施工中发生一起工人坠亡事故,工人封增平在操作电葫芦从顶层向楼下吊运施工材料时,违规由两名工友作为配重站压在电葫芦底座支架上,电葫芦受力不均失去平衡而侧倾,封增平失足从6层楼顶坠落,送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报经新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工程项目及企业概况
(一)项目概况
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项目四标段秦川29街坊屋面维修及楼房雨水管更换改造项目,涉及屋面面积约15000平方米。2017年7月24日由宏宇公司中标承建(省招2017年第385号),2017年8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60日。同日,该工程委托茂华公司监理,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企业概况
1.工程建设方: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8月19日成立,2004年通过改制组建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相对控股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混合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钊。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普通机械(除专项审批项目)、金属加工机械配件、光学设备、非标设备、电气设备、工模具、石油机具、制冷配件、高中压管件、阀门、钢匾、铜字、轧花铝板、塑料制品、包装纸板纸箱、家具的生产、加工、销售及技术咨询等。公司主要民品有风力发电机主轴、冷剪机、瓦楞纸板纸箱、非标机械制造、工模具制造、汽车配套件、空调压缩机电机等。公司现下辖18个部处,8个分厂,13个民品控(参)股公司,6个代管单位。
2.工程总承包方: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04月0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建设,登记机关为陕西省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都分局,住所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秦源住宅小区1-1302室。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经营范围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等。
3.工程监理方:西安茂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02年4月3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秦心海,登记机关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碑林分局,住所为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东旭大厦B座0306室)。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项目咨询、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
二、相关人员情况
1.封增平,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终年47岁,陕西省子洲县人,已婚,初中文化程度,常住陕西省咸阳市朝阳一路梦馨小区6号楼2-2西户,死亡前主要在西安市、咸阳市建筑工地务工,2017年底至今受雇于劳务包工头秦栓柱,参与秦川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项目。2018年5月29日17时40分许,在实施秦川29街坊25号楼顶防水层修缮施工时从顶层坠落,送陕西省第四人员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因高处坠落造成的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颈髓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右股骨骨折,当日17时58分抢救无效死亡。
2.徐家凤,女,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现年45岁,陕西省山阳县人,农民,2018年5月29日,受雇于劳务包工头秦栓柱,参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项目秦川29街坊25号楼顶防水层修缮施工,为本案坠亡人员封增平工友,事发现场目击者。
3.余义秀,女,汉族,19***年3月3日出生,现年54岁,陕西省山阳县人,农民,2018年5月29日,受雇于劳务包工头秦栓柱,参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项目秦川29街坊25号楼顶防水层修缮施工,为本案坠亡人员封增平工友,事发现场目击者。
4.秦栓柱,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现年52岁,河南省新密市人,农民工,与宏宇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承包“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项目秦川29街坊楼顶防水层修缮工程,雇佣封增平、徐家凤、余义秀等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2018年5月29日17时40分许,位于西安市新城区爱学路秦川29街坊25号楼“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项目楼顶防水层修缮工程施工即将结束,工人封增平、徐家凤和余义秀在楼顶通过电葫芦将沙袋及建材废料吊运至楼下。起初吊运时,三人用沙袋压在电葫芦底座右侧钢管上,余义秀踩在电葫芦左侧钢管上作为配重,徐家凤操作电葫芦控制器,封增平运送垃圾。只剩两袋作为配重的沙袋时,他们决定由两个人压着电葫芦将沙袋吊下。遂即,三人用绳子将两个沙袋捆绑在电葫芦的吊绳上,徐家凤和余义秀踩在电葫芦底座钢管上作为配重,封增平脚踩电葫芦底座钢管,站在楼顶边缘操作电葫芦控制器,当时三人均未佩戴安全绳索。当沙袋吊至该楼5层时,电葫芦失去平衡侧倾,封增平从楼顶平台坠落,徐家凤与余义秀倒地。二人发现封增平坠落后立即呼救,同时压住侧倾的电葫芦防止该机械倒落楼下直至救援人员到达。坠楼后,封增平被送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抢救,当天抢救无效死亡。
应急处置情况:事发当晚,新城区安监局、韩森寨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及干部赶赴现场处置,并将情况报市安监局、新城区委、区政府,公安韩森寨派出所民警处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区安监局已对现场进行勘验,向工程方宏宇公司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新安监先保通〔2018〕1号),要求责任单位保护现场施工机械及原料,并对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茂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员进行询问调查,韩森寨街道办事处已组织责任单位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该起事故进行立案调查。
(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事故导致1人死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核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验及询问调查,事故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施工人员封增平、徐家凤、余义秀违反施工安全规定,自我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用人体代替吊运机械配重,违规使用电葫芦吊运重物,对器械有效载荷无清晰认知,操作人员封增平站立在楼顶边缘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宏宇公司作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项目的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个人,未签订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在此工程施工中,公司派驻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安排无相应资质的人员实际负责项目施工组织;未根据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日常检查和整改不深入不扎实,未做检查及整改记录,用简单口头提醒方式取代教育培训和检查督促,漠视生命安全、敷衍管理职责、模糊监管责任;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未给施工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疏漏,存在违章违规作业的现象,现场负责人员在吊装作业时擅离职守,致使工人违规操作坠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茂华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对秦川社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项目施工中未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理,在审查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作业中不严不实,未督促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督促施工方给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未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在施工中屡次出现问题并拒绝整改情况下,未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及安全监管机构,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疏漏,5月29日25号楼施工现场负责人员在吊装作业时擅离职守,工人违规操作坠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秦川公司,将秦川社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项目发包给宏宇公司后,未专门指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管理,虽安排人员参与检查和参加监理会议,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熟视无睹,对未整改的问题敷衍塞责,任务不清,责任不明,管理不善,协调不足,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最终致使5月29日25号楼施工现场负责人员在吊装作业时擅离职守,工人违规操作坠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思想麻痹、水平不足,履职不力,将安全生产工作“以包代管”,但“多方不管”,责任心缺失,培训教育缺失,整改落实缺失,造成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违规操作机械坠亡而引发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
(一)宏宇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个人,未签订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在此工程施工中,公司派驻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安排无相应资质的人员实际负责项目施工组织;未根据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日常检查和整改不深入不扎实,未做检查及整改记录,用简单口头提醒方式取代教育培训和检查督促,漠视生命安全、敷衍管理职责、模糊监管责任;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未给施工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疏漏,存在违章违规作业的现象,现场负责人员在吊装作业时擅离职守,致使工人违规操作坠亡,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茂华公司承接的西安秦川29街坊“三供一业”改造项目,未按照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监理,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现场监管职责,在2018年5月29日高处施工中监管缺失,导致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三)秦川公司未专门指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管理,虽安排人员参与检查和参加监理会议,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熟视无睹,对未整改的问题敷衍塞责,任务不清,责任不明,管理不善,协调不足,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最终致使5月29日25号楼施工现场负责人员在吊装作业时擅离职守,工人违规操作坠亡,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四)封增平违反施工安全规定,自我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用人体代替吊运机械配重,违规使用电葫芦吊运重物,对器械有效载荷无清晰认知,站立在楼顶边缘进行高空危险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七、事故处理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责任认定,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对承担主要责任的宏宇公司,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报新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存档备案。
(二)建议对承担监理责任的茂华公司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报新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存档备案。
(三)建议对承担管理责任的秦川公司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报新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存档备案。
八、整改措施
(一)宏宇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该项目剩余施工建设活动的安全管理,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坚决制止不按规范、危险施工的行为,全面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对各标段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教育,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违规违章作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二)茂华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对项目施工建设活动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督促相关单位明确责任、明确人员、明确任务,及时整改整顿,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在做好统一协调和现场指挥的同时,严格落实全程监理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履行监理职责。
(三)秦川公司要树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等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强化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29”事故调查组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