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近日,区司法局、区人社局成立了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室。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负责,对调解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由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共同负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则。调解劳动争议应遵循自愿、合法、及时、便捷的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调解权。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内容。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前、仲裁程序中以及劳动人事争议诉讼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人事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本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争议;本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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