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儿庄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台儿庄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零售点设置遵循合法合规、便民利民和服务经济发展、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
第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六)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五十米半径范围内;
(七)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八)党政机关内部;
(九)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设置零售点,城区、乡镇街道的繁华路段其间距不少于30米;城区、乡镇街道的其他路段其间距不少于50米。在城区、乡镇和村庄之间的国道、省道等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
城区繁华路段指东至东顺路,南至运河北堤路、西至广进路,北至台北路区域之内;
镇街繁华路段指镇街驻地主要道路。
第十条 农村地区自然村,按常住人口300人为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有集市的村庄,邻国道、省道的村庄,零售点可以适当增加,但总数不得超过本村常住人口总数的4‰。
自然村常住人口数量以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或村委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按常住人口户数100户为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住宅小区常住人口户数以小区物业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零售点设置不超过规定数量:
(一)车站候车室内零售点设置不多于3户,车站广场的零售点不多于5户;
(二)以经营酒水、副食为主的市场,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该市场总经营户数的5%以内;其他市场,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该市场总经营户数的2%以内。市场总经营户数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或市场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作为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物:
(一)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场所;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报刊亭、公共服务亭等相对固定的服务站点;
(三)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
第十四条 台儿庄古城景区内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遵照不少于30米执行;
第十五条 军烈属、残疾人、低保户、复退军人、自创业大学生等特殊群体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关证明优先办理。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需求变化,对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营业面积是指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体育运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辅助的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如办公场所、仓库、储藏室、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领点营业大门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营业大门中间线。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