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完成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3]21号)文件精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积极组织、认真落实,顺利完成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调整工作。
本次调整范围是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共涉及我县168人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34.9元。待遇提高后,将更好的保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的生活水平。(武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