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东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教发〔2012〕23号
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现将《2012年东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2012年东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坚持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坚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程序,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二)民办学校招生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下进行。
三、招生办法
(一)年龄
小学招收新生为年满6周岁(2006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到所在服务区学校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二)报名时间
市中心城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招生报名时间为8月16-18日,其他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间由主管教育部门自定。
全市适龄盲聋(哑)儿童统一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就读,招生报名时间为8月16-18日。
(三)入学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常住居民子女入小学需提供如下材料:
⑴《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地址页、索引页、儿童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三项内容);⑵《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和***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两项内容)。
入初中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2.非常住居民子女入小学需提供如下材料:
⑴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子女:①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原籍户口簿和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③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①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原籍户口簿和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务工单位签订的正式的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需升入初中学校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及原就读学校学籍档案。
(四)入学材料的审核
按照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及河口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10年第27次)“要建立义务教育招生的联动机制,教育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把好户籍、劳务合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租赁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入学材料的出具关和审核关。各职能部门对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各种证件申办的政策要求和程序,经办人要签名负责。招生报名完成后,各职能部门要抽调人员与教育部门和学校一起审核入学材料,从源头上严格把关,对出具假材料择校的坚决予以退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的要求,主管教育部门要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部门联动机制,联合做好入学材料的复核工作,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秩序。
(五)其他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的户主应该是其父母。户主不是父母的,除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抚养人或监护关系变更的证明(由司法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
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援疆援藏人员子女入学,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并实际居住的,不需要提供监护关系变更证明,按照学校招生服务区就近入学。
2.非常住居民子女入学提供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暂住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及已纳入流入地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必须分别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人口计生、工商等出具部门的经办人签章或签名。
3.全市盲聋(哑)儿童统一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免费就读,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要认真做好盲聋(哑)残疾儿童就学的组织工作,同时做好其他肢体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
4.参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民办学校,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学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合理地制定好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操作、严肃纪律,确保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
(二)切实履行义务教育管理责任。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主管教育部门要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尽快缩小校际间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所有孩子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和机会。要切实做好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按照市政府2010年第27次专题会议要求,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东城以市教育局为主,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和东营区政府配合解决入学问题;西城以东营区政府为主,胜利教育管理中心配合解决入学问题;河口区城区、仙河镇、孤岛镇以河口区政府为主,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配合解决入学问题。对生源多、入学矛盾突出的区域,要根据职责制定解决入学难问题的应急预案。西城(包括东营区新区、耿井片区、胜北片区、南片区四个具体区域)应急预案由东营区教育局负责制定,东城(包括西南片区海河小学招生区域、北片区春晖小学招生区域两个具体区域)应急预案由市教育局负责制定,西城测井区域和东城锦华区域应急预案由胜利教育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河口区城区、孤岛镇、仙河镇应急预案由河口区教育局负责制定,确保区域内适龄儿童顺利就近入学。
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7月15日前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包括招生政策、所属学校招生服务区、招生计划及有关区域应急预案等)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三)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熟悉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学校要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办法以及招生工作的日程安排等。主管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学校招生简章,充分利用宣传栏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招生政策和各学校招生服务区。
(四)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招生、乱收费现象。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2009〕7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要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服务区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跨服务区招生,不得以招收寄宿生或举办实验班名义招收服务区外的学生;不得通过书面考试、面试或其他形式的测试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招生服务区内或由主管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五)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监察机制。主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贯彻落实的监督,妥善解决本区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依法依纪查处出现的违纪违规事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义务教育划片招生政策贯彻落实、非常住居民子女就近入学情况,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市教育局将按照规范办学行为红黄牌警告制度、挂牌督办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等有关规定对违规学校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教育部门的监管责任。
(六)规范义务教育学籍注册管理。招生工作结束后,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于9月底前将招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进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10月10日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本辖区学生电子学籍审核整理工作。
监督电话:8327670, 举报邮箱:xxwgjb-jy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