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
为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
《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
《办法》明确了二十一类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类型,职责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和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
《办法》对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证据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程序及所需附送的材料,明确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期限及相关要求;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要求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