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淄博首例侮辱英烈名誉公益诉讼案宣判
3月10日上午,由高新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全市首例保护英烈名誉、捍卫英雄形象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八个月,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高新区检察院与被告傅某某围绕指控犯罪事实、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证据显示,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参与抢险救灾的27名森林消防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英勇牺牲。2019年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这30名英勇牺牲的同志为烈士。被告人傅某某于4月9日10时许,为发泄不满,用其使用的QQ号在3000余人的群内发表不当言论,辱骂、诽谤四川牺牲的消防烈士,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消防英烈的名誉和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4月11日,傅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高新区检察院迅速介入、依法履职,协助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固定证据。6月26日,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以淄公(治)诉字【2019】6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预案审查起诉。2020年1月10日,经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高新区检察院就傅某某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傅某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傅某某对自己发表侮辱言论深感后悔,希望得到烈士家人及广大社会公众的谅解。
高新区人民法院陈树礼院长担任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