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一条 为维护全县社会秩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全县城区建成区为禁放区,具体为:东至开泰大道(含城苑村);北至田横路、扳倒井路(含建设街、胜利街、和平街、民主街);西至西外环路;向南沿北支新河、芦湖路至南外环。禁放区内,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禁止任何时间、任何理由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的为限放区域,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中考、高考等国家组织的重点考试期间;国家公祭日、烈士纪念日、哀悼日、国耻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在遇有需要实行全域禁放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级的通知要求或自行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应急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条 全县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局(0533-6981656)。
第九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