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规定政府重大决策接受社会监督
张店区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今后,政府重大决策将接受“社会监督”。12月24日,记者从张店区人民政府获悉,从2015年1月8日起,张店区政府在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决定前,将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根据规定,该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由政府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政府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作出的决策无效。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管理、生态环保、水资源保护等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重点经济园区布局以及政府政策扶持的重大项目;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政府融资活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社会救助、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性措施;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措施等。
凡是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将组织公众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参与,并委托公众媒体或者调查研究机构进行问卷调查或者民意调查。公开决策草案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时间不少于20日。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将实施情况评价制度,该区将对实施情况进行信息追踪和搜集,全面评价决策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