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名买房纠纷如何解决
案件简介:庄某是苏某的亲姨,因为特殊情况无法自行买卖房屋,所以借苏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一直由庄某的儿子居住使用。但2年之后,苏某以自己的母亲需要办理户口为理由,索取了全部的购房手续,并向法院起诉庄某和其儿子,要求腾退房屋。因为庄某没有积极应诉,法院判决苏某胜诉,要求庄某腾退房屋。庄某在向法院执行局说明情况后,在暂时中止执行的空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庄某拿出了交付房款的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证实苏某只是顶名买房,而苏某则称房子是自己所有,庄某支付的购房款是向庄某的借款,可以按期归还,但房屋是自己的。
法院综合双方提出的证据,判决房屋归庄某所有。
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杨玉伟律师点评: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后果。
本案中,庄某对诉争房屋的购房情况表述为庄某借苏某的名义买房;苏某对诉争房屋的购房情况表述为苏某向庄某借款买房。庄某为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其上述主张;苏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且购房款系庄某全部支付,亦由庄某从其个人账户直接将购房款打入开发商账户内,并不存在转手苏某交纳购房款的情况,而苏某自2003年“借款买房”后十几年间一直未归还该笔购房款,苏某自购买房屋后绝大部分时间并不在诉争房屋内居住,苏某主张的借款买房情况并无证据材料加以证明且不符合一般借款买房的借款、还款和居住之习惯。因此,苏某关于“借款买房”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的购房性质,应当认可庄某所述,即庄某借苏某之名购买诉争房屋。庄某作为诉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和实际出资人,应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诉争房屋虽登记在苏某名下,但并不影响实际所有权人行使其对诉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关于庄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不动产涉及金额巨大,最好不要顶名购买。即便有各种不便需要顶名的,也要做好各种防范工作,事前签订协议,说明情况,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遇到诉讼案件应当积极应诉,不能掉以轻心,庄某在第一次案件中败诉就是因为不积极应诉才导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第二次诉讼中积极准备最终还原了事实真相,才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