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花都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解读材料
点击查看文件: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花都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的《花都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花府办﹝2016﹞48号),是根据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的。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地县(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或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花都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花府办﹝2016﹞48号)规定为八倍,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区施行。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予以通过,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条例》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地县(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或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为了使我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因此对花都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中的相关条款中的征收倍数进行修订。
因机构改革,依据《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二、编制说明
计划生育上位法律法规的修订,为计划生育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我局拟制的《实施意见》中已体现了国家的二孩政策,更能与上位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性,符合当前国家最新的计生政策,体现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开展。
若对《花都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仍存在疑问,可致电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20-36990523;联系人:高小敏)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