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部治疗仪不靠谱引发眼疾消费者获赔
“听说眼部治疗仪可以治疗失眠,我就去商店买了一台,没想到用了不长时间就觉得头部不舒服,还恶心呕吐……”市民许女士来到县消保委办公室向工作人员反映她遇到的大难题。
原来,许女士听附近邻居介绍,花费了69元从某商店购买了一台眼部治疗仪治疗失眠,可是当晚使用了10分钟后便觉得眼部不适,停止使用后没多久她便出现了头晕、呕吐、两眼视力模糊等症状,家人立即送她去医院急诊科检查,结果显示许女士的眼压过高。第二天,许女士的家人又带她去济南某知名眼科医院进一步检查,最终被诊断为“急性闭角性青光眼”,并在医生的建议下手术更换人工晶体,手术费用昂贵。康复一段时间后,许女士右眼视力基本恢复,但是左眼视力较差,并且所换的人工晶体严重影响了许女士对于距离感的判断,给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于是,心存怒火的许女士来到县消保委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将该案例转到索镇工商所,并与该所执法人员一起来到许女士购买眼部治疗仪的商店,通过商店联系到该品牌眼部治疗仪的供货商,起初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供货商认为是许女士眼睛本身有病变,仪器并不是导致其眼睛严重损伤的关键。但是,许女士坚称自己身体一直很好,每年进行多次体检,眼睛没有任何问题,而且自己是个多才多艺的人,为了丰富自己的退休生活还办理了游泳卡,多次组织参与曲艺表演节目,身体从未有过任何不适。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
经过县消保委、索镇工商所的多次调解,供货商也认识到许女士的眼睛确实受到严重损害,对其身心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许女士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31000元,许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据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情况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而在本案例中,供货商所售的眼部治疗仪外包装上并未按照规定,将其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作出说明,因此,理应为消费者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商店也将该品牌眼部治疗仪全部下架,表示接受此次教训,更加严格抓好商品进货质量关,杜绝此类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的事件再次发生。
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市场上的保健仪器鱼龙混杂,消费者购买时一定要睁大双眼,看清产品是否具备相关权威部门的鉴定、实验证明、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和厂家的保修承诺,产品的售后服务是否完善。购买后要依据说明书的提示来使用,每一种保健仪器都应该有使用说明、适用人群、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详细了解使用说明书,在使用中还要注意体会是否对身体有保健和辅助治疗的效果,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健康和使用安全。 (苗娟 荆玲玲 王洁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