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撤销设立登记告知书济高撤登字2018第201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济南泰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湘辉
地址(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10号楼1609室
经查实:济南泰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24日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尹湘辉丢失的身份证将其作为法人和股东并伪造“尹湘辉”签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申请登记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10号楼1609室,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尹湘辉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我局于2018年11月27日在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向济南泰莎商贸有限公司公告《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济南泰莎商贸有限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设立登记内容。济南泰莎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济南泰莎商贸有限公司在尹湘辉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冒用尹湘辉丢失的身份证将其作为法人和股东并伪造“尹湘辉”签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二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泰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24日的设立登记。
本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2019年1月29日
编辑: 行政审批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