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区公路管理局年度公休制度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休事项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单位年度公休(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休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分两次休完,上半年、下半年各集中安排一次,实行错时公休。休假期间,休假人员要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精神,注意安全,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好工作,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若外出本区以外地域,需在公休报备表中注明,遇有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能够及时返回。
年度伊始,以科室为单位科学制定休假方案逐级上报审批;休假须经科(室、站)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岁末年初,因工作需要,一般不安排休假,特殊情况除外;休假不得跨年度安排;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领导干部休假按区委、区政府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本制度自2019年开始实行,原公休(年休假)制度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