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
鲁价费发〔2008〕10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印发 价格 环保 意见 通知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改善,根据《***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完善促进环境保护的差别电价政策
研究制定限制发展高污染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完善脱硫电价加价政策。为促进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根据国家《燃煤发电机组脱硫价格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实施脱硫发电机组加价政策,加强对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管,燃煤电厂要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要将脱硫设备的运行情况与价格政策挂钩,保证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实行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处以罚款等惩罚性措施,提高燃煤机组脱硫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二、健全相关收费政策,促进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
(一)全面落实《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6]7号)的规定,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规范环境监测收费项目,重新核定环境监测收费标准,促进环境改善。
(二)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设区的城市于2008年底前要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城于2009年底前全部开征垃圾处理费,并将垃圾处理费收取对象扩大到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政策,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科学的计费方法,对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处置费。
三、提高排污收费标准,规范征收管理政策
(一)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当量0.6元提高到每当量1.2元;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当量0.7元提高到每当量0.9元。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声超标及其他排污费仍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污水超标排放加价政策。为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对南水北调东线山东段重点流域内的排污企业超标准排放废水的,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计征排污费。计算公式为:排污费征收额=0.9×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最大超标倍数+1)。
(三)规范排污费征缴。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严格核定排污量和排污费征收额,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对拖欠、拒缴排污费的,要按规定时限催缴并收取滞纳金。规范排污收费减免缓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对申请减免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进行审批,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缓缴范围,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程序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更不得将减免缓缴排污费作为招商引资等的优惠条件。
(四)加强排污费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合理安排使用排污费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要加大对重点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力度,对足额缴纳排污费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排污费资金使用上可优先安排。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和稽查工作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予以保障。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四、加大价格和环境执法力度
各级物价、财政、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促进环境保护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真正运行减排装置的企业享受到优惠价格政策,对排污企业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不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或危险废物处置费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促进环境保护的各项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要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杜绝人情收费、协商收费和其他乱收费行为。上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保部门进行排污费征收稽查,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