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免政策的函
济价费字〔2012〕7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有线数字电视
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免政策的函
各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和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执行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减免对象和范围。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2、经市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家庭,具体认定标准按照《济南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执行
3、其他减免优惠对象按照发改价格【2009】220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上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减免优惠对象,凭相关证明减半收取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以上用户安装副终端的,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各广播电视网络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切实保障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收视维护费 减免 函
抄送: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