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定11月起危险品运输车夜间禁行高速
10月29日上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日决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未经批准,每日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违反限行规定的,将对驾驶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对相关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政委左明亮介绍,每日19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就近选择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收费站驶入及驶离高速公路。同时,遇有恶劣天气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将全天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
据介绍,目前全国已有13个省(市、自治区)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采取了在高速公路上限时、限段、限路或完全禁行等措施。与我省相邻的江苏省每日凌晨2时至5时禁止各类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通行省内各高速公路;河南省境内高速公路禁止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
“此次我省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进行限行,与邻省限行政策相对接,能够引导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合适的时间和路段通行高速公路,形成跨省行驶的车辆流畅、合理的流动。”左明亮说。(记者 贾瑞君 通讯员 刘冠伟 曹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