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8年茂名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的公告
茂府公〔2008〕1号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结合茂名市的实际,现将2008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公布如下:
一、茂名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为:
㈠ 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㈢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公布的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市直、茂南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28×150%=342元/月·人,茂港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70×150%=255元/月·人);
㈣ 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
二、茂名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为:
㈠ 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㈢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公布的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50%(市直、茂南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28×250%=570元/月·人,茂港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70×250%=425元/月·人);
㈣ 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以下。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