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稳步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切实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聚焦“六稳”、聚力“六保”,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困境儿童等四大类特殊人群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除全市城市特困供养标准略低于淮安市外,其余各项标准均列苏北第一。其中: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670元;城市特困供养维持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不变;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50元;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到1900元;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620元提高到2000元,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到2700元;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1296元、972元、8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1200元和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