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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21日发表  

兴政发〔2021〕41号

 

兴化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了加快推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满足保护街区历史风貌、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意见》(兴政发〔2012〕86号)的规定,现将龙津河地段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龙津河地段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至上官河防洪大堤、南至板桥东路北侧(不含杨家大院)、西至文峰路东侧、北至文峰路新建菜场编号2-36、2-37、2-38东南侧范围内的房屋(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

四、征收期限: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止。

五、征收部门: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兴化市人民政府昭阳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实施单位:

兴化市东兴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兴化市新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兴化市金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现场办公室(征收号:E组原酱厂内、D组D145、G组G23)    

九、征收现场联系方式:

张汝成    联系电话:139****2158

王彩霞    联系电话:139****2090

周美才    联系电话:138****7149

十、监督举报电话:0523-83155177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龙津河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

龙津河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满足保护街区历史风貌、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保障龙津河风貌区地段(以下简称“龙津河地段”)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坚持依法征收、规范程序、阳光透明、保障权益、共建和谐的指导思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次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方案。

一、 征收目的

为保护街区历史风貌、消除安全隐患,对龙津河地段基础设施薄弱地块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至上官河防洪大堤、南至板桥东路北侧(不含杨家大院)、西至文峰路东侧、北至文峰路新建菜场编号2-36、2-37、2-38东南侧范围内的房屋(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兴化市人民政府昭阳街道办事处

委托实施单位:兴化市东兴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兴化市新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兴化市金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政策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4.《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

5.《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

6.《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规〔20122号)

7.《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泰政规〔20124号)

8.《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意见》(兴政发〔201286号)

9.《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123号)

10.《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兴政规〔20174号)

11.《兴化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房屋征收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兴政规〔20175号)

12.《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运行机制》(兴政发〔2016157号)

13.《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兴政发〔2016158号)

14.《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现场工作十项规范》(兴政发〔2016159号)

15.《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项目分指挥长工作职责》(兴政发〔2016160号)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按照政策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由兴化市公证处依法公证。

(二)征收评估说明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被征收人不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或提供不实情况和资料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相关情况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合法性、权属、面积、用途等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未经登记的,但在2002年版航测图有标示且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被征收房屋及“地大于房”院落,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参照合法建筑和合法土地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未签约腾空交房,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未经登记的,在2002年版航测图中也没有标示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物合法性、房屋权属、用途和土地合法性、权属、用途、面积、四至范围以及非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等的认定;城管局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公安局负责户籍人口的认定;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地址、面积和经营期限的认定;税务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经营效益的认定等。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合法用地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用地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对国有单位自管公房产权,房改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地大于房”合法院落的面积,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后,按规定给予补偿。对有承租人居住的自管公房及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提前搬迁让房,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可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先行房改后,由房改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国有土地上住宅征收安置的其他事项,符合享受国有土地上唯一住房人均补偿面积“托底”的,按照《兴化市房屋征收补偿“托底”“封顶”补充办法》(兴房征办发〔2018〕30号)、《房屋征收职能部门联席会议纪要》(2018年第6次)等文件规定办理。

八、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现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其差额比例大于5%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期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其差额比例大于10%的,差额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屋征收评估细则和评估机构采样评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准价格和被征收房屋具体的补偿价格由按规定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规定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根据区位、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结构、临街状况、层次和成新等因素评估补偿(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本项目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特种仓储用房、附属设施等难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包含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其他补助费、补偿费、奖励等。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和其他补助费、补偿费、奖励等(补助、补偿、奖励标准详见本方案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结构和成新等因素,依据房屋评估办法、评估技术细则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产权调换房源以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的房源为准。被征收人在签约腾空后按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选房,房屋征收部门将选房情况在现场公示。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安置价格如下: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源

(1)杨花二期(暂定名,多层,期房)

三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92㎡、121㎡、137㎡。

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7050元/㎡,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7350元/㎡。(层次差以现场公示为准)

(2)小戚安置房(暂定名,高层,期房)

三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129㎡、136㎡、140㎡。

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7000元/㎡,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7300元/㎡。(层次差以现场公示为准)

(3)东五里二期(暂定名,小高层、高层,期房)

一种户型,建筑面积约:130㎡。

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7080元/㎡,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7380元/㎡。(层次差以现场公示为准)

(4)文旅紫薇府(暂定名,高层,期房)

三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90㎡、120㎡、135㎡。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等于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7100元/,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7400元/(层次差以现场公示为准)

2、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源

银北门非住宅(现房)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一、二层均价10000元/㎡,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一、二层均价12000元/㎡,三层价格5000元/㎡。

3、经济适用房

(1)杨花二期经济适用房(暂定名,多层电梯房,期房)

两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62㎡、74㎡。

价格为标准内基价2890/,标准外基价3390/㎡。(层次差以现场公示为准)

(2)兴姜和苑经济适用房(原小戚一期,高层,期房)

三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80.87㎡、83.07㎡、85.7㎡。

价格为标准内基价2790/,标准外基价3290/㎡。(层次差以现场公示为准)

保障对象:城区常住城镇户口5年以上或已被纳入城区棚改征收项目范围内的近郊乡镇常住户口满5年(其中离异家庭离异须满3年),人均住房合法建筑面积20㎡(含)以下,人均月收入2800元(含)以下的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标准:3人户及以下家庭60㎡,4人户家庭70㎡,5人户家庭90㎡,6人户以上或三代同堂家庭可分户购买,但保障面积不得超过100㎡,原则上就近套靠户型。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申请家庭成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已歇业、变更或注销的,自歇业、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拥有以代步为目的的小型轿车和大型农机具,如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将车辆进行转让的,自转让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安置房(除经济适用房外)土地使用权均为国有出让。以上安置价格均不含层次差、公共维修基金、物管费用及其他统一代办费用,安置时按规定另行结算缴纳。安置房层高以施工图纸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量结果为准。

(三)分户标准

住宅房原则上1本产权证、一本户口簿调查登记为一户。如有三代同堂同住一处房屋,他处无住房符合分户条件,可依据有关规定分户,但应合理划分房屋及院落面积,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分户,分户后不享受补偿最低标准。

九、相关补助费、补偿费和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机器设备的搬迁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就具备安置条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让房之月起计算至具备安置条件之月后六个月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按照《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123号)执行。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签订补偿协议时,临时安置补助费暂按6个月计算,安置时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提前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的标准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0/㎡的标准给予奖励;

3)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未签约未腾空让房的不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除按前款给予补偿外,另按房屋的不同用途给予奖励:

(1)住宅房屋及非住宅非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在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2)非住宅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照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5%给予奖励;在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房屋实际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评估等费用。

第(一)项至第(四)项具体按《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2002年版航测图有标示的,或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查询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数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应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最高不超过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产权调换为期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被搬迁之月起至安置之月止的实际过渡期计算。

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实际评估价值×补贴比例×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3)被征收房屋出租的停产停业损失支付参照《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参照执行。

被征收房屋于20107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第(五)项具体按《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搬迁过渡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搬迁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十一、签约征收期限、奖励期限

本次房屋征收的实际期限为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6月3日。

1.2021年4月2日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全部到位。

2.2021年4月2日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3.2021年4月6日至 4月19日为选择评估机构。

4.2021年4月20日至5月19日为调查评估公示对接期。

5.2021年5月20日至5月29日为第一签约腾空奖励期(10天)。

6.2021年5月30日至6月3日为第二签约腾空奖励期(5天)。

十二、解决争议方式

(一)未签约解决争议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已签约未交房解决争议方式

被征收人签约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拒绝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公示内容和咨询监督

为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在现场办公室设置公示栏。公示下列内容:

1.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规划红线图;

2.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6.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等情况的调查认定结果;

7.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8.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结果;

9.产权调换房屋规划总平面图、户型图、房源数量和选房结果;

10.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监督举报电话;

11.参加本项目工作人员相关情况;

12.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征收现场设立相应工作组,咨询组负责接受征收政策、征收程序的解释说明;测绘组负责面积复核,动迁组负责征收协商、具体业务的解释说明;评估组负责评估项目的复核、接受评估方法的咨询、评估结果的解释和说明等。

被征收人对房屋调查面积、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分指挥长单位、测绘部门、委托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分指挥长单位、测绘部门、委托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将及时给予复核、解释和答复。

本方案由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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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山东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
  65. 转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关于来宾市2021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1〕2号
  66.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3 23: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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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联企业送政策解难题稳主体联企纾困为锌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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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综合信息市政协举办喜迎二十大庆祝人民政协成立73周年美术作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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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人物风采姜新成牢记宗旨服务群众发展经济找好出路
  76. 禁毒兴宾区司法局多举措抓牢抓实禁毒工作
  7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10-20 10:02:22
  78. 来宾市兴宾区审计局开展为民办实事志愿服务活动
  7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10-20 10:02:23
  80. 来宾市兴宾区供销联社到滨江社区开展地毯式入户排查疫情防控工作
  81. 东乡镇东乡镇红色记忆再升级
  82. 红歌嘹亮满校园革命精神再传扬——忻城县中学开展红歌大传唱活动
  83. 忻城县成功举办2018年第六届政务公开日活动
  84. 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召开
  85.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86. 茶业口镇开展春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
  87. 千佛镇三促全力推进乡村振兴
  88. 市财政局提前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89. 关于取消阳新县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部分岗位招聘计划的公告
  90. 21个新能源汽车品牌全线参展大连国际汽车展览会
  91. 市民政局开展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
  92.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2022年政务公开任务分解责任清
  93. 召开绩效评估攻坚会
  94. 峰占乡扎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95. 兴宾区开展征兵联查联审工作
  96. 我为群众办实事寺山镇送检下乡到家门守护群众平安出行
  97. 创城进行时退役军人退伍不褪色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98. 关于收集执法人员日常工作中违法违纪线索的公告
  99.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100.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