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法〔2021〕4号)的要求,现将靖江市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靖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市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市政府的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包括税务、人行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市政府各部门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终结。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靖江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
三、自2021年10月1日起,市政府各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司法局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市司法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天视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四、自2021年10月1日起,市政府的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包括税务、人行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明确指引其向靖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权益诉求。
六、行政复议申请邮寄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靖江市司法局;现场办理地址:靖江市行政中心商务B楼社会矛盾多元化化解中心大厅。联系电话:89180404。
特此通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