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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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1日发表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对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口径进行调整,明确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按在职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含住房(租金)补贴。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核定。
同时规定,2017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调升为18000元,下限与2016年保持不变,仍为2299元。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增强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让广大群众更大程度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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