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中发〔2018〕9 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 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9〕13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政策法规和规划,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市场相关法规,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实施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进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全国和省统筹办法以及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监管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人才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区工作或定居的政策。建立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人员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九)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对劳动标准执行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并推动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指导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协调查处违法案件。
(十一)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区创建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区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交由区行政审批局相对集中行使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监管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会同区行政审批局健全审批和监管协调配合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及依据责任清单追责机制,实现集中审批与有效监管的无缝对接。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承担本局综合文字、新闻发布和信息工作;统筹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事项,并对改革任务推进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调研、政策研究、法制宣传;承担局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牵头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工作;承担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负责面向社会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咨询服务;承担局党委日常事务和局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基金监督科)。负责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局本级部门预决算、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区本级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执行情况及基金收支、管理,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工作;承担本局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三)就业促进科。拟订就业创业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落实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建立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政策;贯彻失业保险政策,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制度;贯彻农民工相关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区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力资源开发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人才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区工作或定居政策;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工作;贯彻职业资格管理和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职称制度改革与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区表彰奖励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和人员聘用备案事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和人员信息管理;承办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事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相关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拟订全区表彰奖励办法;承办国家和省、市、区部署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区级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区创建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
(六)劳动关系科(调解仲裁科)。贯彻劳动关系政策,指导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负责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等执行监管;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管理劳务派遣工作;指导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的开展;依法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及重大案件的处理;承担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保险科。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资格认定工作;贯彻工伤保险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工伤预防、补偿、康复政策,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负责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和被征地人员享受养老待遇资格的认定工作。
(八)劳动保障监察科。贯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协调全区劳动保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 15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科级领导职数 11 名,其中正科长(主任)8 名,副科长(副主任)3 名。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机构改革过渡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京市高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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