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淳区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高淳区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提高其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环境建设和提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无法集中收集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通过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的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并辅助生态湿地的处理系统。
运营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对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每月一次监测管理和监督监测;区财政局负责运营包干电费的筹措和拨付。
第五条 建立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护经费筹措制度。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由监管监测经费、工程直接管护经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电费三个部分构成。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电费列入水价中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镇级分成基金预算;工程直接管护经费由镇村自筹解决;设施运行电费实行定额包干补贴,不足部分由镇、村自筹解决。
第六条 建立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护经费拨付制度。
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干电费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镇财政所,各镇统筹拨付至建有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村。
第七条 实行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制度。自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式运行之日起,各镇、村要确保设施常年正常运转,并对设备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出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设施周边环境整洁,达到水清、岸绿,无乱搭建、乱堆放现象。
第八条 建立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管理台账制度。
各镇、村应建立运营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设施运转情况、设备维护情况、生态湿地养护情况和出水水质情况等,每季度要有运营管护总结并定期上报区住建局、环保局。
第九条 建立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岗位人员培训制度。
区住建局、环保局应当开展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等岗位人员岗位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熟悉工艺流程、操作技能,达到规定处理效果。
第十条 实行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定期上报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各镇、村应当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向区住建局、环保局报告上年度的运营情况,包括处理水质水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污泥处置、设备管理等。
区住建局、环保局要定期对设施的正常运转率、设备完好率、出水达标率、设施周边环境、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运行绩效。
第十一条 实行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镇、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一)不按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悬浮物和大肠菌群等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二)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随意倾倒污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
(五)影响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淳区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工作考核评分表
××镇××村××自然村 考核年度: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自评 得分 | 考核 得分 |
1 | 每个污水站点建立独立的档案,对污水站点定期进行运转工况登记。 | 10 |
|
|
2 | 及时上报系统故障,配合故障排除,有故障排除记录。 | 10 |
|
|
3 | 对污水设施点周边环境卫生进行及时清理、定期对绿化养护。 | 10 |
|
|
4 | 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及维护,有保养及维护记录。 | 10 |
|
|
5 | 定期进行环境保护及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培训和宣传每年不少于4次,用以提高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同时避免污水站内发生安全事故。要有培训记录。 | 10 |
|
|
6 | 出水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要求。 | 10 |
|
|
7 | 合理配备污水设施操作员和杂草清理工。 | 10 |
|
|
8 | 确保污水设施每天正常运行6小时以上,及时开关污水设施,每月及时上报月报表。 | 10 |
|
|
9 | 有长效管理机制,对污水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大修、突发事故等均建立处置机制。 | 10 |
|
|
10 | 年度运行维护总结报告、监测报告及运维日志等其它相关资料报送情况,是否完备和及时。 | 10 |
|
|
| 合计 | 1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