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浦口区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3〕76 号
关于调整浦口区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京市政府令265号)等法律法规,为改变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医保缴费基数偏低的现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上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医保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二、调整内容
1、在职区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退休(退职)区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及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工资总额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各街道、派出机构,参照区级机关标准执行。
2、事业单位以在职职工全部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根据工资总额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三、资金渠道
国家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资金由区财政承担5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资金自行承担。
四、调整程序
区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基数调整情况制定相关申报业务流程。申报程序另行通知。请各参保单位提前做好基数调整准备工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
抄送: |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3年12月27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