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牵动区街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资源开采项目除外。减免期结束后,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时间长的项目;以及投资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按15%税率征收企所得税。
第三条 被评为产品出口型(出口额占70%以上)和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所得税期满后,出口创汇型企业继续享受减半政策,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半政策延长三年。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再投资开办其他企业,而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果投资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基金,对入驻三台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根据其投资强度和纳税额,予以五年的资金扶持,并在园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方面予以优惠。
第七条 对为皇姑区介绍项目,引进外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区政府按照外资调入额的一定比例,结合企业税收情况,予以嘉奖。
第八条 皇姑区政府积极致力于改善投资环境,实行项目引导员制度,竭诚为企业审批、注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以上政策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皇姑区人民政府。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本规定按新政策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