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公司对物业小区管理建议的办复结果
建议人: 王秀森
建议编号:【2016】第56号
建议主要内容:
物业小区是人民生活的基础,是社会稳定的保障。目前物业小区管理上普遍存在诸多不规范的行为或违法行为。
一是,小区电梯中的广告费收入应归业主所有,实际都归了物业公司占有。
二是、物业小区内地面停车位收入变相的进入了物业公司的腰包。
三是,物业公司的帐目多数不公开。
四是,物业小区庭院设施不维修,坏了就拆。
五是,小区内,楼顶上乱建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社会和人民生活稳定和造成安全隐患。
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加强物业小区管理,给人民群众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承办单位: 皇姑区房产局
经办人姓名: 侯建民
联系方式: 86056278
主要办复情况:
您提出的关于“应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公司对物业小区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反映的建议非常好,非常及时。
一、您的建议中所提到的小区电梯广告费收入、地面停车位收入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内的电梯、地面停车场均属于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物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分配方案。如未经业主许可,物业公司擅自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企业提出异议和追讨。同时物业企业应该自觉、主动地公示广告牌(位)等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如对公示账目有质疑,经全体业主同意,可请相关审计部门审核收支账目。
二、物业小区庭院设施设备不维修,坏了就拆。物业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物业企业应当以维修为主,如不具备维修条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待业主委员会征询业主双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拆除。
三、条例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服务费等物业项目收支情况。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小区办作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物业企业的帐目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的企业要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不整改者依照沈房【2010】186号《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物业企业信息等级评定中给予扣分,并上报市小区办,所扣分累计超过15分由市小区办责任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管理,不得参与各类评优活动,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直至整改完毕。
四、小区内楼顶乱建现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企业应对园区内私搭乱建行为予以制止,并限期告知业主拆除。如不履行者,可上报业主委员会和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如业主仍找不拆除的,可以物业以书面行为上报所在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对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园区产权是全体业主的,任何涉及园区公共部位和园区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都要征得全园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感谢您对皇姑区房产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代表意见:满意
办复日期: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