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验收和监管的新要求
《***关于修改
一是国家层面应加强制度建设。对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对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应积极探索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时妥善地应对和减缓此类建设项目逐步显现的环境影响。从管理层面,应系统研究和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和融合,构建“事前严防、事中严管、后果严惩”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体系,形成制度合力。从技术层面,应全面修订有关行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地开展自行验收。
二是环境保护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管。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主动适应改革验收管理的新思路,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应以落实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推进信息公开、诚实守信为手段,以严格执法、大数据监管、社会监督为保障,提高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建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台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质量、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运营期环境保护设施守法运行的监管。
三是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建设项目竣工后的自行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实行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后,配套验收管理制度、程序、技术规范等也将发生一定调整,这将是逐步完善和规范的过程。然而自新《条例》生效之日起,建设单位就必须履行自行验收的法定责任。因此,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自行验收工作,主动关注和学习环境保护部门关于自行验收的管理要求,探索建立自行验收的程序和方法,必要时应委托有关咨询机构,确保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履行新《条例》规定的自行验收责任。
四是将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责任回归到建设单位。新《条例》虽然取消了验收行政许可,但保留了验收环节,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新《条例》将过去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的方式调整为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彻底理顺了责任关系:环境保护设施的有效运行是建设单位自己的事,环境保护部门不再为其背书,环境保护部门与建设项目及其建设单位是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五是更加突出了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责任。新《条例》明确取消了验收行政许可,同时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意味着环境保护部门要调整建设项目的监管策略,从过去采取验收行政许可这种一次性的监管方式调整为对建设项目从设计到施工再到投产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方式,提升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效力。
六是强化了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的要求。新《条例》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上述关于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的要求,反映了当前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的新思维。从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发展来看,当前需立足于“政府—市场—社会”三分结构,理顺各治理主体之间与内部的权责关系,形成企业守法、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共治局面。对建设单位信息公开和信守承诺的要求,畅通了社会监督的渠道,使得建设单位从“要我守法”变成“我要守法”,促进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七是规定了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这将有力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对于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途径,将有力推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持续改进,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李元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