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待遇调高
调整后最高限额标准:顺产1500元,难产2300元,剖宫产3000元
5月4日,获悉,我市生育保险待遇从今年1月1日开始调高。
生育费用最高限额据实报销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我市对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据实结算,即参保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之内的,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如果高于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则不予结算。
职工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生育当期合并症费用属于三个目录之内的据实结算。
生育医疗费用提高
在此之前,我市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一直为1998年制定,顺产800元,难产1100元,剖宫产1900元,妊娠合并症28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200元。显然,根据目前我市的经济发展和实际医疗费用,此标准已经不合适。
调整后的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为:顺产1500元,难产2300元,剖宫产3000元,妊娠合并症:38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在分娩期间所必须的且在三个目录之内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上调
与生育医疗费用相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也是执行1998年出台的政策,3个月以下流产的补助100元,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补助400元,5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补助600元,7个月以上的补助800元。
此次,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也相应进行了调整:3个月以下的门诊流产200元,药物流产300元,住院流产500元;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药物流产800元,住院流产1000元;7个月以上流产的1800元。
产假和产假工资计算方法
据介绍,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后,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增加1个产假增加15天。如果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23周岁以上属于晚育,产假增加60天,而男方也可以享受7天的护理假。
如果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流产的,怀孕4个月以内的产假15至30天,4个月以上的产假42天。这里所说的产假和护理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
关于产假工资,要按照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上年全市社会日平均工资(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65)×产假天数;男职工护理假工资=上年全市社会日平均工资(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65)×护理假天数。
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目前我市有30多万人参加了生育保险,参保不分男女,只是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0.8%缴费。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所在企业凭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流产或者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填报《生育保险申请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女职工可领取的费用包括产假工资;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男方护理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