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丹东市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及排污信息登记工作的通告
2020年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已全面启动此项工作。对满足条件的企事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将会尽快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问题的,将会按照具体情形,给予合理的整改期,督促引导规范排污行为,最终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希望全市企事业排污单位高度重视,抓住机遇,尽快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领或登记范围
全市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名录》)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都应申领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
《2019年名录》登陆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01/t20200103_757178.html)。
二.管理类别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可根据《2019年名录》规定,结合自身所属行业类别查看所属管理类别。属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属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用申领排污许可证,只需登录信息平台完成登记即可。
三.申领或登记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见附表)。未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列入《2019年名录》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总计112个行业(名录自行),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申领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四.核发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七路3号 (市社保大楼后侧)。
五.办理程序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后登录填报。
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不少于5日)。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备注: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推行“不见面”发证,全程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对需提供的相关书面申请材料,可待疫情过后及时补充提供;对需现场核查的,可采取查看现场视频、图片等方式代替,待疫情过后,再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4.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二)填报排污登记表
1.按照《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相关要求,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2.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六.法律责任
(一)无证排污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按证排污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拒不整改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
《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排污单位按照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做到持证排污,依证排污,主动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如有问题,可通过拨打电话或加入丹东市排污许可公众服务群进行咨询。
七.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办公电话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陈小光 0415-2122886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 韩一鸣 0415-7552009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 宋 鹤 0415-8122335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宽甸分局 张晓庆 0415-5130017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兴分局 腾文军 0415-2536171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安分局 韩丽媛 0415-2890487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分局 付忠英 0415-2815353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合作区分局 徐丽君 0415-3455602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张 彤 0415-3118202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
附表: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3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