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公办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市内各公办高中、各县(市)物价(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6]23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调整高中学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省示范高中,城市每生每学年1400元,农村(指县、县级市、郊区、下同)每生每学年1200元,农村每生每学年1000元。
(二)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2015年秋季之前入学的学生按原标准执行。
二、收费行为
学费依照省文件规定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需退还学生交纳的费用的,学校应严格按相关规定退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
三、资助政策
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标准严格按辽教发[2012]180号文件执行。
四、收费公示
市内各高中及各县(市)要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规定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依据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监管制度,严格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收支等有关情况,严禁向学生收取不合理费用。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
锦州市财政局
锦州市教育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