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03日发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发布、1994年10月9日***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讲好红色故事办好为民实事
  2. 阆中市老观镇人民政府银杏苗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3. 禹迹山大佛工艺精湛的全国上乘之作
  4. 张根生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扩大)会议
  5. 张林用心用情帮扶贫困群众
  6. 项目攻坚写华章
  7. 年轻夫妻创业卖包子诚信经营换来好口碑
  8. 党建工作抓得实不实市县乡党委书记要述职
  9.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考试
  10. 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部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程序的通知
  11. 阆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级达标检测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
  1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13. 县城管执法大队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建议
  14. 阆中市千佛镇天目观村年出栏46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
  15. 2020年79月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公示
  16. 阆中市金垭页岩砖厂页岩矿采矿权出让成交结果公示阆自规矿示〔2020〕1号
  17. 市发展和改革局督促检查火车站新冠肺炎防控工作
  18. 2019阆源技校母婴护理员(月嫂)第十四批公示千鹤社区
  19. 住建局脚踏实地践初心
  20. 阆中市中医医院儿童福利院病房设施设备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21.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编号为20170824210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22. 西河乡召开汛期防汛减灾安全例会
  23. 阆中市文化旅游广播影视局扶贫村电子产品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24.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今日启动
  25. 阆中市交通运输局有序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
  26. 阆中市第二幼儿园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27.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强化推进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
  28. 新春佳节送关怀岁寒情深暖人心——市委书记杨德宇等市领导看望慰问医务人员
  29. 阆中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9年1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30. 阆中市医疗保障局深入学习贯彻阆中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精神
  31. 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6年至2017年财政收支审计结果
  32. 奏响奋进曲冲刺开门红
  33. 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4. 便民服务中心达标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公示
  35. 张根生主持召开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
  36. 省林业厅考核组来县考核现代林业重点县建设工作
  37. 办好十件大事建设亲水南部
  38. 朱德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学术研讨会暨朱德思想生平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南充召开
  39. 点援制让受援群众更满意
  40. 铁佛塘镇引进业主大户发展特色柑橘产业
  41. 我县依法集中公开销毁一批毒品半成品及制毒物品
  42. 关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43. 阆中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局阆中管理段河溪关嘉陵江三桥助导航标志设备采购项目
  44.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45. 全县各单位全面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十四)
  46. 关于2022年3月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47. 阆中市水务局组织学习地下水管理条例
  48. 2020年阆中市远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农机维修工班生活交通补贴公示(第四批)
  49. 阆中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关于阆中市2021年公招教师和考核招聘公费师范生拟试
  50. 阆中市市场监管局食用农产品随机抽检结果公示(第7期)
  51. 阆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
  52. 聚焦目标抓落实争当三个排头兵
  53. 南充市脱贫攻坚八年取得丰硕成果
  54. 孕产妇如何防控疫情阆中市妇幼保健院推出孕产妇防控攻略
  55. 让农民工党员流动不流失
  56. 中共南充市委六届十次全会举行
  57. 亲水南部建设再发力
  58. 西河生态景观长廊明年2月前建成部分绿道
  59. 九旬抗战老兵追忆峥嵘岁月
  60. 今日知会
  61. 我县第二茬参学单位自查自纠启动
  62. 县食药监局发布预防食物中毒提示
  63. 阆中市城区饮用水取水工程改扩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评分法)
  64. 黄金召开庆祝***建立93周年暨表彰会
  65. 阆中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的
  66.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年3月交易情况统计
  67. 阆中市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公示
  68. 2020年11月技能补贴公示
  69. 齐心协力抗疫情文旅广电在行动
  70. 评估过程严活实盲区死角全覆盖
  71. 抗住压力正视问题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
  72.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招募违法信息义务监督员
  73. 我县六处重大地灾治理项目顺利通过省专家组竣工初验
  74. 县广播电视台到王家镇开展后进基层党组织整顿活动
  75. 阆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级达标检测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76. 市督查组到我县检查环境及食品犯罪整治工作
  77. 县农合中心着力开展民意征集活动
  78. 阆中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性投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的通知
  79.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燃气灶具专项整治行动
  80. 阆中市残联召开残疾人手工编织基地2021年总结表彰会并慰问残疾人代表
  81. 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四川阆中燃气有限公司20152017年度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
  82. 浙江省台州市慈善总会来我市开展扶贫项目考察调研
  83. 2019林丰技能创业家政服务第三批公示河溪镇
  84. 黄波主持召开县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18次会议
  85. 洪山镇召开2022年农业农村工作会议
  86. 党旗引领战疫必胜
  87. 张根生主持召开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
  88. 我县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传达市委经济工作会全市深化巡视整改推进正风肃纪工作
  89.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好果州十二问答卷系列评论之六
  90. 深学深悟精准发力狠抓落实为建设成渝第二城提供新的强大动能
  91. 四中全会决定摘录(4)
  92. 华蓥市政协考察团来我县考察
  93. 大富乡开展低保工作明察暗访活动
  94. 超市变课堂宣讲商标法
  95. 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装备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96. 我县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平台建设
  97. 南充市统计局多措并举打好年度升规组合拳
  98. 阆中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严格落实近期相关防控措施的公告(
  99. 阆中市村镇供排水有限公司开展节前安全大检查工作
  100. 2020年阆中聚众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农艺工班生活交通补贴公示(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