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2016 年3 月3 日阜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履行宪法使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县(区)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条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由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和表决通过的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从宣誓人中确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