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检查
岗位责任
一、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结果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
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
行政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3)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工作流程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检查
依据下列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