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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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26日发表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名单见***)
企业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负责清算。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7 日
***:
2017吊照处罚公告名单(个人独资)4.2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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