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投资服务发展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上海市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投资服务发展中心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一、目的与依据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满足各类政府采购需求,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杨浦区投资服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投资促进办、区投发中心)所有涉及《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文件(***1)范围内的采购项目。
三、管理部门
区投资促进办综合科(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分中心及各科部室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程序。
四、项目立项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于编制次年部门预算期间提前申报立项,无预算原则上不予立项。
(二)区投资促进办各科部及分中心根据自身情况结合部门预算提出,报区投资促进办综合科(部)及结算服务部报备后,经主要领导同意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未立项项目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综合科(部)及结算服务部协调安排资金。
五、经费审批
(一)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立项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项目经费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立项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审批。
(三)项目经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立项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经主任办公会及党委会议讨论审批。
六、组织实施
(一)在《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内属于协议采购、定点采购的货物及服务部分,经书面请示及经费审批程序后(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采购情况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询价或比选供应商),由综合科(部)负责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各科部及分中心配合实施。
(二)在《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内属于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部分,且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规定范围内,经书面请示及经费审批程序后,由综合科(部)协调立项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进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部分可自行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部分要求3家或以上采购单位询比价,经集体讨论程序决定采购单位,15万元(含1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为分散采购,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在《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货物类项目50万元、服务类项目50万元、工程类项目100万元)、400万以下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在《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部分可自行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部分要求3家或以上采购单位询比价,经集体讨论程序决定采购单位,15万元(含1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为分散采购,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货物、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属于公开招标,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七、签订合同
合同按照《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三位一体”合同管理制度》签订,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及合同期限以合同具体条款为准,到期支付。
八、经费结算
如中标单位对款项需要先期支付,合同应予以列明,预支的费用不得超过50%。经费结算一般在项目阶段结束后,经结算服务部报批,按合同约定付款。
九、资料归档
立项部门应于项目结项后对项目所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经结算服务部审核后,一份留作结算凭据,一份由项目实施单位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归档。
十、其他事项
上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涉及工程部分,应同时参照《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工程管理办法》施行。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综合科(部)负责解释。
***1:《上海市2019年-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上海市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