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各旅游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市旅游局和区文明办有关文明旅游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旅游行业实际,通知如下:
一、游客不文明行为信息采集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信息采集方式主要通过社会主流媒体、投诉举报以及其它有关方式。其中,“游客不文明行为”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七)***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二、信息核实与上报
区旅游局采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后将信息通报游客本人,如当事游客认为信息错误的,可以向区旅游局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旅游局经核实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经核实不文明信息无误的,上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并纳入市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三、信息应用与保存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由相应旅游主管部门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四、工作要求
区旅游局市场管理科负责此项工作的操作和实施,明确专人负责办理,按照程序及时采集和核实相关信息,按时上报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区各旅游企业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对游客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旅行社要严格落实文明旅游行前教育、行中引导和行后总结等相关文明旅游制度,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把好护照关、组团关、出境关、交通关、落地关、行程关,扎实推进本区文明旅游工作。